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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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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770-5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陈秋余、顾方明、陆建珍、李冬华、倪连根、王国忠、徐锦连、张丽萍、李凤良、徐永法、柳永良、吴勇彬代表:

您们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尽快建立农村林木登记管护制度,助力“金平湖”美丽乡村建设的议案》(第42号议案)已由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会同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感谢您们关注农村林木管护工作,对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现作如下答复。

近年来,我市绿化建设城乡统筹,齐头并进,绿化总量增长迅速,绿化质量明显提升。到2016年底,全市林木面积达15.96万亩,建成农田防护林带6000多条,平原林木覆盖率约20.8%。建成省级森林城镇3个,省级森林村庄22个,嘉兴市级绿化示范村40个。城乡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人居生活质量不断优化。但在大力推进绿化建设的同时,农村的一些乡土树种、原有大树由于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农民意识不强等原因,被随意倒卖、砍伐或病虫害致死,既造成林木资源的浪费损失,又造成农村区域生态的破坏。为有效保护农村林木特别是大树古树和乡土树种,巩固新农村绿化成果,下一步我局将协同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加强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加强农村林木登记管理

今年,我市正在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全面清查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对全市林带树带进行编号登记,记载树种组成、数量、规格、蓄积、位置等信息。对公园绿地、社区内零星树木、农户自留地成片林木也按规定进行登记,对农户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进行抽样调查统计,掌握林木资源总体情况,统一录入数据库。同时,结合每年开展的林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林木林地数据,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为有效管理我市森林资源提供详细的基础依据。

二、成立专职绿化机构,加强农村林木养护管理

根据市领导要求,各镇街道于今年5月底前全部建立并完善绿化(园林)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养护队伍,落实专项资金。各镇街道制订年度绿化管护计划,落实镇、村管护责任,分解管护任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一线养护工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发包养护的,要细化养护技术标准,督促管养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对达不到质量技术标准的,要加大承包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严肃整改。市财政每年给予农村林带林网100/亩,省级森林村庄1万元/村,农村古树名木一级1000元、二级800元、三级500元的补助,镇街道1:1配套,切实加强农村林木的养护管理。

三、强化检查考核,提高农村林木管护成效

各镇街道与村、村与管护人员分别签订绿化管护合同,严格考核奖罚。镇级绿化专职机构建立专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一月一检查,一季一交流,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评。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农经局每年11月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农村绿化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市对镇街道年度绿化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将提高绿化养护分值占比。对养护不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道,取消当年度绿化工作评先资格。对养护不合格的管养承包单位,随时取消承包资格,确保养护质量稳步提升。

四、加强宣传执法,提高农村林木保护意识

一方面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公益活动,营造全民植绿、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宣传引导,逐步形成保护大树古树和乡土树种共识。在美丽乡村和绿化建设中,对拆迁涉及的林木在政策处理之后,要加强监管保护,严禁随意倒卖、砍伐;对农村道路拓宽要尽量采用单侧拓宽,在中小河流整治中要保留沿河乡土树种、大树好树、竹林等原有绿化景观。另一方面,要加强林业执法检查,严肃处理毁绿毁林行为。对过度修剪林带树木、没有采伐许可证、私自偷伐的要依法严格追责处罚;对移植贩卖大树的要严格运输审批手续,县内运输的必须提供当地村委会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输到平湖境外的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对农户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按照《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但要教育引导鼓励农户自觉保护。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全市农村林木管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7613

 

 

 

 

 

 

 

 

 

抄送:市府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任工委,国土资源局,独山港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工委,沈志凤副市长,金玉珍副主任。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7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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