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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7〕60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做好平湖市
秸秆收集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鼓励培育秸秆收集主体,提高本市秸秆资源化利用效率,加强秸秆收集利用的供需衔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意见(2017-2019)的通知》(平政发〔2017〕49号)及《平湖市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决定开展平湖市秸秆收集主体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现有本市秸秆年消耗量在100吨以上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如3万平方尺以上的蘑菇种植主体、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型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一)秸秆收集点建设。申报单位需根据自身发展规模建立秸秆收集点或村级秸秆临时堆贮点。
(二)设施设备。申报单位需配置磅秤、秸秆运输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秸秆机械捆扎设备。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经镇街道规划、农经部门认定的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建设的秸秆收集点使用土地,按实际租金数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对村级秸秆集中堆贮点按面积给予1500-2000元/亩补助;秸秆收集点收集秸秆补助30元/吨。秸秆收集点新购置粉碎机、打包机等秸秆专用机械,补助采购价格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
秸秆收集点经认定后生效,秸秆收集量补助按当年实际收集数量经镇街道核查、市级部门抽查后进行补助。
四、申报要求
请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鼓励主体积极申报。同时,填写《平湖市秸秆收集主体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电子文档请通过农民信箱报送,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上报至市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联系人:邵正浩(668420)。
申报截止日期为
附件:平湖市秸秆收集主体认定申报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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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秸秆收集主体认定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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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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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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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镇(街道) 村 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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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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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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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镇(街道) 村 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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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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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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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点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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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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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集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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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收集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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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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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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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数量预计(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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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资金投入估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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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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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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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