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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 |
平农经〔2017〕74号
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
各镇街道紧紧围绕“提升产能、扩面增产、提质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着力“稳水稻、扩旱粮”,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带动散户种粮增收紧密结合起来。深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创新,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打造成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主力军,支持联合社开展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对于由政府委托联合社承担粮食补贴信息统计和复核、农户种粮信息统计等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实施规模种粮补贴
1.补大户。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联合社等规模种粮主体,每亩补贴100元。对符合规模种粮补贴对象的合作社联合社社员,再增加20元/亩的奖励。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引导规模种粮主体采用机械化育插秧、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
2.补服务。对为散户开展水稻机械化栽植、规范化植保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粮食生产合作社及联合社等专业化服务组织,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实际完成亩次(机栽、统防统治合计)每200亩奖励1万元。散户补服务政策与补大户,不得同时享受。
(二)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潜力,对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土地流转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粮农户,以实际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及以上的耕地面积为基数,采用普惠制补贴。同一地块种植水稻或大小麦一季粮食作物的,则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同一地块种植水稻、大小麦两季粮食作物的,则以粮食作物的种植耕地面积作为补贴面积,不以种粮的复种面积作为补贴面积。对改变耕地性质的,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不予补贴。根据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核定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三) 实施旱粮种植补贴
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
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 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69 号)精神,把旱粮作为粮食扩面增产的增长点和突破口,坚持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积极扶持培育旱粮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加强旱粮新品种选育和高产高效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对连片50 亩以上的旱粮作物种植者,给予每亩125 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 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四)实施订单良种奖励政策
加大力度扶持良种制(繁)种及基地建设,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社员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 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 元;每交售50 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 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 元。
二、加大种粮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一)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在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为农服务意识,积极执行贴息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有效满足种粮大户的贷款要求。
(二)实施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
对参加水稻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保险费率5%,最高保险赔付额度1000元/亩。对参加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给予100%的保费补助,保险费率3.75%,最高保险赔付额度600元/亩。
三、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
各镇街道要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数量质量并重为原则,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85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积极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与提标改造工作。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中心建设。同时,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用途管制,突出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种植多年生作物、植树造林、挖塘养殖水产等“非粮化”行为。对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生上述“非粮化”行为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开展的设施大棚建设,除建设粮食育秧中心等配套粮食生产设施外,不得享受省以上财政补助、补贴等政策;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功能区开展全数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
四、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着力推动“藏粮于技”落实,依靠科技和模式创新,不断挖掘粮食综合增产潜力和提高科技兴粮水平,扩大粮经轮作、水旱轮作、农牧结合等“千斤粮万元钱”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种养模式覆盖面。各地要着力扩大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覆盖面,加大优质高产晚稻新品种(组合)的推广力度,强化水稻“两壮两高”栽培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运用。深入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智能化、信息化、设施化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粮食生产领域“机器换人”和全程机械化,实现农机化水平整体性、素质性提升和粮食高产高效。依托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组织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扩大良种良法良制覆盖面。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提高粮食单产和效益,全年创建省级水稻千亩示范片5个。市财政对水稻高产创建示范方中,经测产常规稻亩产700kg以上、杂交稻亩产800kg以上的前5名分别给予1-3万元的补助。
五、抓好粮食订单收购、储备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按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粮源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适度提高粮食订单标准。鼓励农民多种粮、多售粮,粮食订单重点向粮食生产功能区、信用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市财政继续给予市级晚稻订单12元/百斤的价外补贴。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售粮的种粮大户开展预购定金贴息。
六、抓好粮食产销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扶持政策和责任措施,保持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持续增长,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市政府与各镇街道签定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层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调整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产销政策改革的有效推进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7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商务局(粮食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2017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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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考核任务 |
目标任务 |
新增旱粮种植面积(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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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万亩) |
总产量 (万吨) |
种植面积 (万亩) |
总产量 (万吨) | ||
|
当湖街道 |
2.4 |
1.0 |
2.5 |
1.1 |
100 |
|
曹桥街道 |
4.0 |
1.8 |
4.1 |
1.9 |
300 |
|
钟埭街道 |
5.3 |
2.0 |
5.5 |
2.2 |
200 |
|
新埭镇 |
8.3 |
3.7 |
8.5 |
3.9 |
400 |
|
新仓镇 |
6.2 |
2.8 |
6.3 |
3.0 |
400 |
|
独山港镇 |
8.1 |
3.5 |
8.3 |
3.7 |
400 |
|
广陈镇 |
6.5 |
2.9 |
6.7 |
3.1 |
400 |
|
林埭镇 |
5.6 |
2.4 |
5.7 |
2.6 |
400 |
|
乍浦镇 |
2.8 |
1.1 |
2.9 |
1.2 |
200 |
|
合计 |
49.2 |
21.2 |
50.5 |
22.7 |
2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