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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经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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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7100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业经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湖市农业经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7年8月8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78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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