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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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 |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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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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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
平农办〔2017〕20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经局(农办)进一步规范
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科站、局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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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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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
2017年10月31日
平湖市农经局(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
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农经局(农办)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平湖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平委办发〔2015〕61号)、《中共平湖市委办公室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若干规定》(平委办〔2012〕63号)文件精神,现就公务接待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各科站应当加强责任范围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三、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由对口科站负责接待。没有对口科站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办公室牵头协调接待工作。
四、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单位公函安排接待,无公函的不予接待;如遇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应形成《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见附件)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作为公务接待凭证。
五、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
(一)公务接待用餐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安排,无审批手续的不予安排。
(二)需要公务接待的科站,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在单位食堂用餐的,经接待科站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凭单用餐,做到一餐一单。用餐原则上以食堂接待为主,严格控制食堂外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用餐的,由接待科站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凭单安排接待地点。
(三)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涉及科站
负责人应事先电话告知分管领导,并根据接待地点分别请示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并应当在事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公务接待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接待科站留存、一份办公室(食堂)备案、一份财务报销。
六、公务接待工作用餐采取桌餐和公务套餐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餐费标准。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副部级以上内宾及随员餐费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地厅级内宾每人不超过120元,县处级以下每人100-80元。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因工作时间误餐而确需安排就餐的,可申领客饭券安排公务套餐,每份套餐不超过8元。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七、接待科站就餐后,经手人须在菜单上签字确认,就餐后未签的应当及时补签;在单位食堂外就餐的,实行一次一结算的餐结制,原则上刷公务卡消费,并及时按财务审批手续审批报支。
八、接待费用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应当填写《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九、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公务接待申请表、接待方案或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或报销内容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十、接待纪律
(一)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禁止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二)禁止在本单位内部和同城单位之间进行宴请。
(三)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课题调研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该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成立由分管后勤领导、纪检组、办公室及计划财务科人员组成的内部监督小组,负责做好公务接待信息内部公示、公开,并不定期开展对各科站公务接待规章制度落实、标准执行、经费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畜牧兽医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
附件
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
记录科站: 电话联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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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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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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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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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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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内宾 及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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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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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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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接待科站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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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
注:来访单位未发公函的,以此记录单作为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请各科站根据来电内容如实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