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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文件
当街办〔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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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
通知》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
| | 抄送:平湖市安委办。 |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
浙安委办便函〔2017〕1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2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7〕12号)相关内容,省消防总队制定了我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请登录浙江省安监局政府网站自行下载),供各地区、各单位参考使用。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火灾技防措施应用
1. 2020年4月前,每个县(市、区)90%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
2.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24小时在线监测。
3.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异常情况短信提醒、掌上巡检电工、远程服务等功能。
4.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定期形成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5.每个县(市、区)制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推广计划,并落实专项资金。
6.2020年4月前,95%的农村家庭、100%老旧小区完成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四、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六、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七、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八、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三:火灾技防措施应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1.2020年4月前,每个县(市、区)90%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 | | | |
| 2.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24小时在线监测 | | | |
| 3.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异常情况短信提醒、掌上巡检电工、远程服务等功能 | | | |
| 4.单位(场所)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隐患监管服务平台,定期形成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 | | |
| 5.每个县(市、区)制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推广计划,并落实专项资金 | | | |
| 6.2020年4月前,95%的农村家庭、100%老旧小区完成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 | |
检查人员(签字): 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四: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 | | | |
|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 | | |
|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 | | |
|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
|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 | | |
|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 | | | |
|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 | | |
|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 | |
|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 |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 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五: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 | | | |
|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 | | | |
|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 | | | |
|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 | | | |
|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 | |
| 1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 | | | |
| 1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不应停放电动车 | | | | |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 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 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六:人员密集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 | |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 | | | |
| 一、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
|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好 | | | | |
|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 | | |
|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 | |
| 1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准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 | | |
| 1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 | | | |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 1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 1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七:小经营加工作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 | |
|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 | | | |
|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
|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
|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 | | | |
|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 | | | |
| 二、电气安全管理 | 10.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 | | |
| 11.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 | | | |
| 1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 | | |
| 13.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 | | |
| 14.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八:居民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 | | |
|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 | | | |
|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应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 | | | |
|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应堆放杂物 | | | | |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 | | |
|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应堆放杂物 | | | | |
| 二、用电安全管理 |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 | |
|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 | | | |
| 9.应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 | | | |
|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 | | | |
| 二、用电安全管理 |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九:居民住宅建筑-居民家庭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 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 家庭 用电 安全 | 1.户内配电盘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 | | |
|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应超过使用年限 | | | | |
|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 | | |
|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随意拉接电线 | | | | |
| 家庭 用电 安全 |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 | | |
|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应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 | | | |
|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 | | | |
| 8.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 | | | |
|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 | | |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