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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