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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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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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
平海渔〔2018〕8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2018年“三战”实施
方案》的通知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独山港镇、
乍浦镇:
为坚决贯彻落实浙江省协调办《关于印发2018年“三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18〕7号)和《嘉兴市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嘉海整治办〔2018〕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
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行动。现将《平湖市2018年“三
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平湖市海域“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平湖市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协调办《关于印发2018年“三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渔振办〔2018〕7号)和《嘉兴市2018年“三战”实施方案》(嘉海整治办〔201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到年底,继续在全市开展幼鱼资源保护战、伏休成果保卫战、禁用渔具剿灭战(以下简称“三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遵循“精准施策、依法处置”原则,加强区域协作、部门协同,强化异地挂靠船管理、严打违规偷捕行为、从严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滥捕幼鱼,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坚定不移推进平湖渔场的修复振兴。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高压严打涉渔“三无”船舶。强化海陆执法联动,始终保持露头就打的“零容忍”态势,重点打击外来、新增泡沫筏、橡皮艇等“三无”涉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行为,严查外逃回流和外地进入我市海域的涉渔“三无”船舶;强化与经信、港航等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涉渔船舶建(修)造厂(点)“双随机”检查制度,强化小型泡沫筏等涉渔“三无”船舶的源头管控,严防涉渔“三无”船舶新增回潮。
(二)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控。严格执行农业部新的海洋伏休制度和浙江省2018年海洋休渔禁渔通告,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本籍渔船的管控,严禁渔船异地休渔,严格异地建造渔船的全程监管,严打外地非法入渔渔船,严格落实开捕渔船“开捕一艘、检查一艘、合格放行一艘”的“三个一艘”要求,严防渔船“带病”出海生产。
(三)严厉打击各种违反伏休规定捕捞行为。坚持市、镇、村三级联动,紧盯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强化渔船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定人联船”“定人随访”等组织形式;坚持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技防+人防”手段,巧用各种战术,严打各种违反伏休规定捕捞行为。
(四)严厉打击滥捕滥销经济鱼类幼鱼行为。加强渔具检查,严格实施主要作业渔具规定、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非法渔获物处置等配套制度;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餐饮、摊点和渔获物收购点等场所的监管,深入开展水产养殖场使用冰鲜饵料鱼检查;强化宣传引导,落实签订拒收幼鱼责任书。
(五)严厉打击使用(携带)禁用渔具行为。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深化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渔具生产、销售点的源头管控,实施“清网”专项行动,严查海上、停泊渔船,严打非法使用(携带)禁用渔具行为,追溯严重超标幼鱼的渔具源头。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4月10日-4月30日)
1、开展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短信、微信等途径,强化渔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加强水产交易场所、水产冷库、养殖场等业主的教育引导,签订幼鱼保护承诺书或责任状。深化与市场监管、经信、港航、公安(边防)等多部门联动机制,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分类处置流程。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等机制,织密监管网络。
2、强化海陆巡查。全面排查辖区异地挂靠渔船,逐艘登记备案并逐级上报,按照“属地管辖”和“船籍港管理”原则,加强渔船监管,落实好未过户平湖籍渔船的监管责任。加大海陆巡查力度,严查海上、停泊渔船渔具、渔获物,严厉查处携带、使用违禁渔具或严重偏离网目尺寸规定渔具的行为。对辖区内涉及幼鱼销售、使用的场所开展联合检查,严防幼鱼违规交易和利用;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结合“滩(湾)长制”,落实滩涂、岸线巡查包干机制,全面清理取缔滩涂串网、地笼网等违禁网具,联合经信等部门,开展涉渔船舶建(修)造厂(点)联合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涉渔“三无”船舶。
(二)第二阶段:全面休渔阶段(5月1日-7月31日)
1、落实“定人联船”。按照“属地管理”和“船籍港管理”原则,及时上报应休渔船船位,落实应休渔船伏休监管责任人,建立伏休管理“定人联船”责任人数据库,定期对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及应休渔船进行点名抽查、核实,实时掌握船位动态变化。利用“技防+人防”手段强化对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做到应休渔船动态全时段掌握、全时域掌控,防止应休渔船出海偷捕。按照“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的要求,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异地伏休,严格异地建造渔船的全程监管。
2、实施海上“精准打击”。联合公安(边防)等部门,统编护渔人、护渔船力量,制定海上常态化值班巡航计划,落实海上巡查管辖责任;充分利用安全救助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做好技防协同;做好信息摸排,开展定点执勤、交叉检查、错时执法,实施海上精准打击,提升执法行动效率。我市将根据海上违规情况,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突击检查。
3、强化陆上“联防联控”。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水产交易场所、饭店、水产冷库、养殖场等开展检查,落实渔获物进场索票索证制度,把好准入关,通过包干巡查、突击检查、宣传告知等方式,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购销、转载、代冻违禁渔获物行为。
(三)第三阶段:陆续开捕阶段(8月1日-9月16日)
1、严格开捕检查。强化与沿海镇、社区、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配合,针对不同类型作业渔船的伏休时间节点,按照“开捕一艘、检查一艘、合格放行一艘”的要求,继续做好“海上查、港口堵、陆上巡”等伏休管理工作。使用“海渔通”APP逐艘核查所辖开捕渔船的持证、实际作业类型(方式)、携带网具规格、数量等情况并上传。对渔船携带严重偏离网目尺寸规定渔具的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现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出海。
2、严厉海上打击。强化日常巡查,坚决查处擅自更改作业方式的行为,严厉打击外籍渔船跨界偷捕等严重违规行为。
3、严控源头管理。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强化对渔具生产、销售点的检查监管,重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笼网、严重偏离网目尺寸网具等行为;加强对市场、饭店、排档等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转载幼鱼行为。
(四)第四阶段:全面开捕阶段(9月17日至年底)
1、强化安全监管。加强渔船停泊点安全执法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渔船,一律要求整改,禁止整改完毕前离港。加强海上常态化巡航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外出渔船的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管,完善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2、深化陆域管控。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品交易场所、冷冻厂、养殖场等检查,完善渔获物收购、销售(加工)记录制度,严厉查处购销、代冻、使用幼比超标等违禁渔获物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三战”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执法成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工作责任制落实。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深化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行刑衔接,做好涉刑案件后续情况跟踪。
(三)重视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执法行动信息,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做到“报纸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手机有信”,及时曝光重大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制度。
(四)依法处置,及时总结。严格按照“十个一律”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从严从重处置各类涉渔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做好执法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成功做法经验化、有效措施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