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文件
平防指〔2018〕1号
关于印发2018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
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8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18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嘉防指发〔2018〕2号)、《2018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浙防指发〔2018〕1号)《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农医发〔2018〕10号)、《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2018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8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2018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
为有效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严防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18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8年度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市制订了2018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总体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规模养殖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如下:
(1)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鸡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3)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4)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或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株+H7N9 H7-Re1株)。
(二)口蹄疫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月30日前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7月1日起,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对猪A型口蹄疫免疫,待省全面评估后在夏季防控时再确定;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5%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牛、羊、骆驼和鹿:根据家畜类别选择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2018年7月1日起,亚洲I型口蹄疫退出强制免疫后,根据农业部要求选择使用O型或O型-A型二价口蹄疫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是否列入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由省畜牧兽医局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总体要求
对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场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如使用灭活苗首免的,必须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使用活疫苗的,可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
(四)猪瘟
1.总体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2.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生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
(五)小反刍兽疫
1.总体要求
在开展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的前三年(2016-2018年),我市继续实施疫苗接种免疫计划,所有适龄应免羊群应普免一次,新生羔羊、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应及时进行免疫,确保免疫率达到100%、免疫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未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3.疫苗使用
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六)其他动物疫病
各镇(街道)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任务
根据2017年畜禽饲养量,我部确定了2018年度各镇(街道)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计划免疫任务(表1),2018年度免疫任务将按照各镇街道今年的畜禽实际饲养情况以及按季上报的自购疫苗畜禽存栏和出栏量,在2019年初作测算调整。
表1 2018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任务
|
镇(街道) |
猪口蹄疫(万毫升) |
牛羊口蹄疫(万毫升) |
高致病性禽流感(万毫升)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万头份) |
|
当湖街道 |
/ |
0.048 |
2.7 |
/ |
|
曹桥街道 |
/ |
0.096 |
4.35 |
/ |
|
钟埭街道 |
/ |
0.096 |
3.75 |
/ |
|
林埭镇 |
/ |
0.384 |
4.35 |
/ |
|
独山港镇 |
/ |
0.26 |
3.3 |
/ |
|
乍浦镇 |
/ |
0.21 |
1.5 |
/ |
|
新仓镇 |
/ |
0.26 |
12.6 |
/ |
|
新埭镇 |
4.80 |
0.58 |
7.5 |
2 |
|
广陈镇 |
/ |
0.4 |
5.25 |
/ |
|
合 计 |
4.80 |
2.33 |
45.3 |
2 |
三、免疫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街道)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落实强制免疫法定义务,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二)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有序实施
各镇(街道)按照本计划要求,及时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后实施。要强化评估检查,要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加快推进智慧畜牧业建设,建立完善电子化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要加大免疫技术培训力度,确保乡村动物防疫员熟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全面掌握各类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
(三)规范疫苗管理,保障疫苗质量
根据浙牧疫发〔2017〕1号文件要求,各镇(街道)要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岗位责任,规范疫苗入库签收,健全疫苗管理台账,杜绝管理漏洞。鉴于农业部公告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以及猪A型口蹄疫由各省评估自行确定是否列入强制免疫的新情况,各镇(街道)要及早调整相应疫苗申领计划,科学调配库存疫苗,尽量减少损失。各镇街道要加大查处力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坚决杜绝养殖场只领苗不免疫和人为浪费疫苗等现象。对疫苗供应商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强制免疫计划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和查处。加强医疗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工作。
(四)加强自购监管,掌握免疫动态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相关规定的养殖场户,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人员和疫苗储存等条件,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并将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镇(街道)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户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数量、种类、备案、免疫、免疫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免疫措施落实到位。各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将辖区内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养殖场名单、存栏和出栏数量统计后上报市防指办。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对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强制免疫进展进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免疫信息。强制免疫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辖区内本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各镇(街道)要组织统计养殖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实行月报的各镇(街道)应在每月底前将上月有关免疫报表报市防指办。各镇(街道)的防疫人员要指导规模养殖户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的操作,建立完善电子化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等记录和信息上传。
市防指办将实施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季度评估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市指挥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免疫进度,强化免疫密度评估,对发现的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各镇街道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或紧急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办。
抄送:嘉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
。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
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