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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建局宁海县发改局宁海县交管办关于印发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县质安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制定了《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5月21

 

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等文件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或施工承包人,下同)履约担保(以下简称“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以下简称“质量保证担保”)、施工合同尾款预付担保(以下简称“合同尾款预付担保”)和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四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履约担保;所有施工项目均应实行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合同尾款预付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支付担保,但下列工程项目的支付担保可暂缓实施:

  (一)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二)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县国资委所属国有独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占有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建设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项目;

  (五)公共租赁房项目。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提供自筹资金部分的支付担保。

  第五条 担保当事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实行工程担保。

  第六条 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对各类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程担保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工程担保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第三方担保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第三方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文件指第三方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函为建设工程合同或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函无效。

  保函应按照本办法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

  第十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第三方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同一担保项目的受益人或其存在控股、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反担保人。

  同一第三方担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合同双方提供工程担保。

  第十一条 保函应约定担保有效期限,未约定担保有效期限的,保函有效期为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十二条 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第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担保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不足以担保被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时,当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交续保保函。续保保函的担保金额与原担保余额之和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担保金额。

  第十三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受益人可凭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第三方担保人提起索赔。

  第十四条 除投标担保外,受益人可在书面告知被担保人后,向第三方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说明索赔理由。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受益人应凭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其索赔理由进行书面确认,受益人凭监理单位书面确认意见,对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受益人应当取得被担保人违约的有效证明,对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第三方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因合同解除需要撤销担保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凭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原件或双方解除合同协议以及发包人支付保函和承包人履约保函,到第三方担保人办理撤销手续,并到县住建局进行备案。恢复合同履行前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担保。

第三章第三方担保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担保人仅指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已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分行或一级支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

  第十七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需到县住建局进行登记。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及专职业务人员配备。
(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开展的工程担保业务情况。
第十八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第三方担保人,在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前,应与县住建局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九条第三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配备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县住建局进行登记。

第四章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履约担保是第三方担保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的承包人履约担保额度占合同

价款的比例和担保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同一企业的履约担保额度就低计取):

  (一)本年度宁波市或宁海县优秀建筑业企业: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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