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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县房管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宁海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托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由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托管机构名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由托管机构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卖方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五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实行无偿服务。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监督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处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本地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开户银行,具体办理托管账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
共同到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选择资金托管银行;(二)对购房款实施托管的具体约定;(三)交易当事人的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和划付金额等;(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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