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工作。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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