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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22号)文件精神,请对照《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宁商务〔2014〕74号)相关条款,做好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至县商务局,逾期不予申报。

附件:《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科室:商贸管理科       

联系电话:65257817、59973518 



   

宁海县商务局

2017年2月15日

抄送:县财政局



宁海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在宁海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产业园等4类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提供专业的公共与增值服务,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外贸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提供电商园区运营、网络营销、代理运营、咨询策划、物流快递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不包括提供与电子商务业务不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等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是指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投资经营主体。

(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第五条  符合《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党发〔2014〕18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2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优化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二)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培训。电子商务启蒙运动及相关培训项目,按培训人数100人以上,每年认定10场次,每场次奖励1万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和电子商务高级人才培训补助按市级标准1:1配套。县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鼓励设立电子商务平台

对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注册单位家数达到30-50家(含)、51-100家(含)、100家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投资额主要指用于招引入驻企业的宣传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和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鼓励成立宁海县电子商务促进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实施电子商务“千百十”培育工程

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网上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以平台交易数据为依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产品推广,按实际支付营销推广费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营业一年以上从事跨境业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年销售实绩在2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进万村项目

被省商务厅列入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计划且符合宁波市电子商务进万村服务点建设规范和标准的网点,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2000元补助,推荐为市级示范网点的再给予每家3000元补助。经认定为县级电商服务中心补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一)对改造面积在10000m2以上(含10000 m2),按投资主体改造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改造费用主要指设施设备、软硬件购置费、房屋的装修费和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等。

(二)电子商务楼宇(园区)正式挂牌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给予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开办运营费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年80万元,第二、三年各40万元。

(三)对进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自进驻年度起,前3年按照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有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收到材料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并报县服务业办备案,县服务业办、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将追缴扣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并专项用于电商业务发展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贡献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现行财政体制结算中的县级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缴纳税款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奖励项目是在原有基础上升级的,补足差额。对投资较大或者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或者“一企一策”,对执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政策兑现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项目,按比例进行下调。

第二十条  对补助奖励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宁海县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2.宁海县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表一至表七)

     3.投资明细表


附件1:

 

宁海县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共性材料

1、宁海县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运营基本情况、业务类型、商业模式,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国税、地税纳税证明等相关凭证。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个性材料

企业要根据项目选择相应的类型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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