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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关于规范宁海县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我县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各企业应明确采购分管领导,明确专门的部门履行审查、监督职能,负责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各企业应当明确人员来负责采购事项,同时需有相关技术人员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验收,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人选应按岗位牵制原则确定。

  二、国有企业应按照自身经营情况,结合《意见》及本通知,遵循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渠道,节约采购资金,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三、国有企业货物或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一律公开采购,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应及时登记台账,每年两次(710日、次年110日)以汇总表(表格见附件2)形式报国资局备案;对于50万元以上标的,购置前企业应向国资局报送采购备案表(表格见附件1)进行备案,采购完成后,企业应将采购活动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报国资局备案。对300万元以上标的,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保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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