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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县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国有企业:

  针对近阶段企业咨询较多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国企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按照宁海县统计局劳动统计年报的统计口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无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企业各类人员薪酬的确定方法。(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按照我县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进行确定。(二)其他正式职工的薪酬:各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宁海县国有企业职工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宁国资发〔2015〕7号)文件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职工薪酬体系。在职工薪酬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有关薪酬结构和标准的调整要建立在原有职工工资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三)编外人员的薪酬:按照《宁海县国有企业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宁国资发〔20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和工勤岗位的薪酬标准参考我县国有企业编外用工薪酬限额标准,特殊岗位(一般为指室外作业、劳动强度相对较强、特殊技能等岗位)的待遇不能超过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的同工种标准,具体标准需报县国资局审批。(四)经组织批准到国有企业任职和从事工作的事业人员,一律不得从所兼职的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其工资和津贴应仍由原单位管理和发放。

  三、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各国有企业要保障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根据当年度生产经营的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主要指一些特殊岗位上的职工)年休假的,可以按规定发放补贴,但相应手续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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