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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宁海县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朗读

各有关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宁海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宁党办〔2014〕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我县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和培训。

  (一)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向县国资局审批核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参照宁海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面积超标的,要及时整改。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已租用的企业要及时加以整改。

  (二)培训。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验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三、严格规范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重大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需经企业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宁海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宁党办〔2014〕39号)文件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明确宴请、接待具体标准,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或以其他消费项目虚列、隐匿。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要根据《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宁财政发〔2014〕283号)文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宁海县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宁党办〔2014〕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等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不得报销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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