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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

  为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直接向县国资局或县国资局工作人员提出的属于县国资局职责范围内的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向县信访局报送信访形势分析材料、信访信息与不稳定因素排查预测情况。

  第三条县国资局定期安排领导干部坐班接待群众来访,并设立领导接待群众情况登记表。

  第四条县国资局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属于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检举、揭发县国资局工作人员以及由县国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属于县国资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信访人对县国有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县国资局进行复查,且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复查。

  第六条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或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县国资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对于经过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第七条对于县国资局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信访渠道。

  第八条办公室在收到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后均应进行登记,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并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分送分管领导批转各科室办理。

  第九条对于能够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于15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已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和匿名信除外)。对收到的复查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信访事项处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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