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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朗读
各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8

宁海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海县人民政府授权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批事项分为二类:第一类是经县国资局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二类是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需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事项为告知县国资局的事项。

  第五条县国资局审批的事项是:

  (一)企业章程;

  (二)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年度经营目标(县政府审批的除外);

  (三)企业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5)

  (四)企业年度新增正式员工聘用计划;

  (五)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六)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

  (七)企业的县外投资项目和非主业投资项目;

  (八)转让100万元以下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下国有股权,处置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资产;

  (九)单笔财物价值5-10万元(均含本数)或年度累计超30万元的对外捐赠;

  (十)不良资产的核销。

  第六条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是:
  (一)重要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年度经营目标;
  (二)企业的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
  (三)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四)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五)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

  (六)对外担保;

  (七)转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国有股权,处置原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资产;

  (八)单笔财物价值超过10万元的对外捐赠,其中: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超过20万元的由县长审批。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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