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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宁海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招商中心

201312月9


宁海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积极开展我县“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根据宁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216号)、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海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系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对获得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资(金、银、铜)奖、招商引资优秀服务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等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县招商中心和县财政局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招商中心负责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标准,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会同县招商中心审定支持项目,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外资项目与内资项目引荐奖

第一节 外资项目引荐奖

    第五条  外资项目引荐奖的奖励对象、范围

   (一)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县投资设立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引荐人员是指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的单位或个人,须通过外商投资者的确认。

   (三)来我县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县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外资项目引荐奖的奖励标准

   (一)2012年起(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引进单个项目外资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待实到外资到达500万美元后,再给予0.5%奖励;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历年注册的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因特殊情况超出工商注册时间两年以后到位的,须提供当年有关部门同意延迟出资期限的证明材料。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0.5%给予奖励;其中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待实到外资到达500万美元后,再给予0.5%奖励;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

   (三)增资扩股的外资项目,增资后实到外资累计在500万美元以内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给予0.5%奖励;增资后实到外资累计超过5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实际增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以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转作投资的,增资额按当时汇率将人民币换算成美元计算。

    第七条  申报外资项目引荐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对外资项目实到外资的验资报告;

   (四)外资项目开户银行的进账单;

   (五)外资项目引荐奖审核表。

    第八条  外资项目引荐奖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于次年2月份前由县招商中心通知相关单位,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填报表格(见附表1),附上相关材料,经县招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奖励金额,联合下发奖励文件。

第二节 内资项目引荐奖

    第九条  内资项目引荐奖的奖励对象、范围

   (一)引进县外内资的单位或个人;

   (二)内资引进是指引进中国境内、宁海县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国内资金。

    第十条  内资项目引荐奖的奖励标准

    单个项目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实际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内资项目引荐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内资项目引荐奖审核表。

    第十二条  内资项目引荐奖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于次年2月份前由县招商中心通知相关单位,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填报表格(见附表2),附上相关材料,经县招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奖励金额,联合下发奖励文件。

第三章  招商引资(外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外资)工作经费补助对象、范围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外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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