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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宁海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宁海实际,宁海县教育局代拟起草了《宁海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nhxjyj9618@163.com

2.传真:0574-65595461 

3.邮件: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290号107室

联系人:王必烈,联系电话:0574-65259618

反馈时间: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1日

 

附件:宁海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海县教育局

2019年8月2号

附件

宁海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举办经我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县委编办登记为事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按照《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浙教计〔2018〕28号)执行。

第四条  扶持原则

1.促进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教育事业,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2.择优扶优。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3.差别化扶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向非营利性学校倾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对举办方投入力度大、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可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  扶持措施及标准

(一)民办教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社会资本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并经批准的民办教育项目,按以下条件和标准进行补助:

1.新建民办幼儿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民办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建民办小学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1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民办小学段学校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新建民办初中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16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民办初中段学校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新建民办高中段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在30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民办高中段学校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条所述的新建民办教育项目系指符合整体教育布局并经立项,项目需在审批批准范围内完工,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办学许可,并取得民办教育主体资格;改扩建项目系指民办教育主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改扩建项目在批准时间内完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同一民办教育项目仅享受一次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享受新建补助后不得享受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补助。

为适应新时代办学要求,鼓励投资主体适当提升生均建筑面积和学校建设标准,鼓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多学段民办教育项目。对一个投资主体投资多学段办学项目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本办法上述各学段最低投资额累积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15%进行补助。

(二)民办学校师资扶持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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