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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的通知 甬建发〔2025〕6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编制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现予发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4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办理指南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适用范围

属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详见附件1)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申请主体信用符合要求。

三、所需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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