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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24〕25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项目管理,扎实推动项目落地见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奖补项目建设管理

(一)切实加快新建、改建项目建设。为支持和加快奖补项目建设,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未完成全阶段奖补的新建、改建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过程奖补。经评审后,最高可拨付奖补总额35%的奖补资金。过程奖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申报材料及评审表见附件。

(二)优化新建、改建项目评审流程。为加快奖补资金使用进度,提高奖补项目评审效率,合并竣工阶段及运营阶段奖补为最终奖补。未完成全阶段奖补的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运营后应当及时申报最终奖补。申报最终奖补时间超过施工许可合同工期18个月的项目,按照每月扣减最终评审资金总额1%的标准确定最终奖补金额。

(三)提升新建、改建项目租住品质。鼓励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提升品质,为青年人、新市民提供设施齐全、配套完善、智能安全的高品质租赁住房。鼓励奖补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为市场提供规范、优质的租住服务,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建、改建奖补项目的品质及规范运营情况纳入最终奖补评审。新建、改建类奖补项目申报及评分评审表见附件。

(四)明确新建、改建项目评审事项。2023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竣工备案证明的项目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申报最终奖补。2024年起奖补项目评审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若国家试点政策发生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二、履行奖补项目运营承诺

(五)履行公开出租承诺。新建、改建、托管类奖补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及时将房源录入租赁平台并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开挂牌出租。奖补房源出租后,应当及时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整体或部分出租给企业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时提交实际居住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实际居住人员变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个人或企业的承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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