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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3〕46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区各级公建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宁波市房屋市政工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职责,构建企业主动履责,部门依法监督,全域高效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市政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等建筑业企业。

第二章  列入条件

四、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中,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发生各类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影响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虽未发生亡人责任事故,但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基坑塌陷、脚手架及支模架坍塌、起重机械倒塌、桩工机械倾覆、火灾、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的;

(三)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行为等予以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的;

(四)在国家、省、市的工程建设类检查中,被处罚或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在市级通报中被明确纳入重点监管的;

(五)违反应急停工或停工整改指令,擅自施工的;

(六)依照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在同一工地发生两次及以上的;

(七)使用不合格设备或已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处置不力引起群访群诉的;

(九)未落实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要求的;

(十)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存在其他应列入重点监管情况事项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五、每季度首月1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将本季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1)报至市住建局。

六、名单应包含建筑业企业、关联项目、列入原因、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市局属单位)处理情况、相应的开发建设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市住建局汇总收集各地各单位报送名单,由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核准小组(以下称“核准小组”)复核。

八、核准小组由市住建局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建筑市场处、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组成,有关争议事项,由核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原则上于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发布,并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

第四章  重点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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