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22〕1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甬DX-10)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体技术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相关要求;当项目为建筑群时,应根据项目产权和光伏配置用量等因素合理统筹配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按本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明确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量要求
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建筑光伏组件面积计算方法按《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甬DX-10)“4.0.2”条进行计算。
(二)新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光伏组件面积计算方法按《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4.1”节公共建筑中旅馆建筑要求进行计算。当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考虑时,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量核算因子不应小于1,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要求。
三、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量要求
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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