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于2022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组成内容、费率标准和概算综合费率的调整,以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的列支方法,应严格按照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总站印发的《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工地”建设增加费计价方法的通知》(甬建价〔2021〕8号)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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