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首次入浙企业信息和良好信息应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涉及市管项目的良好信息由市级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不良信息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
二、评价周期内省信用评价“诚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推送的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加权后作为《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施工类企业基础信息分,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三、施工类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省系统信用综合评价分结合项目管理评价分后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房屋建筑领域、市政工程领域(含轨道交通)、专业承包领域三个组别予以公布,企业同时具有多组别资质的,按不同类(组)分别评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无某组别项目的市外(市内)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分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等级市外(市内)企业的平均分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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