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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21〕5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10日

 

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盘活我市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房,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建范围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以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

二、改建原则

(一)强化统筹。市级相关部门要研究租赁住房的空间布局,明确租赁住房发展总量。区县(市)人民政府、功能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按照职住平衡的要求研究具体方案,合理控制改建总量,明确改建标准,细化改建流程。

(二)性质不变。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三)分类实施。鼓励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将工业厂房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改建。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统一监管。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鼓励、支持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实施改建、运营和管理。

三、改建要求

(一)权属清晰。非住宅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还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征得相邻土地、建筑物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二)结构和消防安全。项目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三)卫生环保。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在首次出租前,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四)管理规范。非住宅项目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在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同时向属地公安部门申报出租房和租住人员信息。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应实施统一的物业化管理。

(五)期限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六)面积标准。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项目其它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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