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建委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城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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