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版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新闻出版、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工艺美术、纺织设计等版权相关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着力培养一批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建立版权保护工作机制、注重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全面推进我市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4年11月27日

  

  宁波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是指在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守法维权、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版权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市场、科技园区和产业集群。

  第三条  全市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授予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全市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运行机制,能积极办理版权登记,在全市具有经验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版权对本单位或本园区(基地)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3、有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培训机制,其员工具备版权保护意识,单位和园区(基地)内部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

  4、遵法守规、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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