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推进《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贯彻实施,鼓励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着力提高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宁波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作品创作,促进版权业发展,加大对著作权及其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包括:

  (一)计算机软件;

  (二)动漫产品领域内的作品;

  (三)网络游戏领域内的作品;

  (四)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作品。

  第三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是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本办法对符合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条件的申请人予以一定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拥有宁波市户口的公民或在宁波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其作品已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合作作品的权利人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六条 资助费用为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登记费,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发放。不足300元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发放,超过300元的,按照300元发放。

  同一权利人相似或类似的作品,按一件作品资助。

  第七条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的登记费不予资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也不予资助。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作。市版权协会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承担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受理、初步审核等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的复审和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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