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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卫发〔2022〕47号

朗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财政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支持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保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宁波市中医药发展 “十四五”规划》及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结合中医药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和工作室建设特点和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建设工作室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室建设目标:挖掘、整理、推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方法;培养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并有所创新的中医药临床骨干队伍和创新团队;建立一批具有本市特色、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助力中医药学科建设和传承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详见《关于开展第一批宁波市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的通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卫健委负责统筹规划工作室建设、政策制定和日常管理,定期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工作室建设申报单位为名中医(药)师执业注册所在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室团队开展工作。申报的名中医(药)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宁波市名中医(药)师(已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室建设任务的;

(三)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医德医风的;

(四)承诺定期参与市级名中医馆名医门诊、传承带教、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临床科研和成果转化等工作的。

第七条各地各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名中医(药)师做好申报和初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室建设总体安排,负责制定评价考核办法,对申报工作室开展综合评价,经审议公示后确定名中医(药)师名单。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作室建设经费按每年5万元/个予以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建设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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