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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2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基本申报条件

由单位自主评聘或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机构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下同)。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1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职年限)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资

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非自主评聘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要求,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要求。自主评聘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标准制定破格条件。

(四)论文、科研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非自主评聘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论文、科研项目等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非自主评聘单位破格申报人员,如需对应破格条件中的论文要求,论文仍按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年版)》确定的期刊目录和级别执行(不含2017年及以后认定的非法期刊)。

(五)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六)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七)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八)基层服务

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申报评审。

(九)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十)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十一)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6.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7.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管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健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单位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除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事业单位没有高级岗位空缺数的,不得推荐。

3.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4.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仍参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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