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3个专项工作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项制定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各支出方向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现将《宁波市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宁波市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宁波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县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等8个实施方案(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等2个支出方向项目按照已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2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69号)文件实施;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由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织实施;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资金用于支持浙江省象山县浙东白鹅研究所做好国家级浙东白鹅保种场建设和维护工作。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史华儿;联系电话:89186657。
宁波市财政局联系人:周 晔;联系电话:8718825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3个专项工作任务和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项制定了中央转移支付
资金安排的各支出方向项目实施方案(意见)。
现将《宁波市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宁波市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宁波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农作物秸秆全量化利用试点县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2021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
方案》《宁波市2021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等8个实施方案(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等2个支出方向项目按照已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2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69号)文件实施;关于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由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组织实施;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资金用于支持浙江省象山县浙东白鹅研究所做好国家级浙东白鹅保种场建设和维护工作。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史华儿;联系电话:89186657。
宁波市财政局联系人:周 晔;联系电话:87188253。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1日
宁波市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1〕9号)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予支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结合宁波实际,制定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任务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以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为主线,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强化职能、推广技术、培育队伍、打造平台、优化服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
宁波市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创建22个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推广30项(次)以上的农业主推技术,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对全市1/3的基层农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培育50名业务精通、技能过硬、服务优良的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普及农技推广信息化服务手段,中国农技推广APP使用率不低于90%。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职能力。强化公益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主责履行,延伸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善条件,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推广能力。支持县级农业产业团队建设,将补助项目与团队建设有机衔接,构建农技推广机构、农业产业团队、涉农科研教学单位、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参与合作平台。根据部、省统一部署,遴选推荐一批星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
(二)推动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发展。完善农业科技示范主体遴选和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农业科技服务公司、专业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乡土专家等社会化服务力量作为示范主体,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提高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对周边农户的辐射带动能力。健全“一主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引导市场化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支持各地开展星级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遴选推介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效果好的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各地与农业科研院校建立院(校)地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人才、成果、平台等优势,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三)搭建农技示范展示平台。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6〕12号),继续开展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创建,全市建成省级科技示范基地和市级科技示范基地22个,统一竖立“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牌,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试验示范。规范基地运行管理,健全基地档案,明确技术示范实施方案,每个基地开展技术展示示范、农民教育培训不少于4次,专家全年指导不少于5次。基地生产记录完整、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产品品质优良,在防止非粮化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支持各地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
(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围绕稳粮增产、地力提升、土壤改良等需求,结合市级发布的年度农业主推技术,遴选推介一批地方年度农业主推技术,形成易懂好学的操作规范,落实到各个示范基地和示范主体。继续开展全市“三联三送三落实”活动,通过产业团队、农业专家、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示范推广、观摩培训等,构建“专家+农技人员+示范基地+示范主体+辐射带动户”的链式推广服务模式,推动农技人员更好地服务农民,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新成果进村落户到田头。
(五)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集中培训,根据省级的培训计划,分批次选派基层农技人员到浙江大学等国家、省级农业技术培训基地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每个项目县遴选5名左右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专业技术权威的在职基层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参加骨干人才培训,重点推荐一批年轻基层农技人员参加年轻农技人员综合技能培训。探索跨省委托培训模式,开阔基层农技人员眼界,提升培训质量。继续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委培工作,支持基层农技人员开展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级将在农业科技奖励、农技人员评优评先等方面更多的向基层倾斜。
(六)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农技推广APP的普及率和使用率。鼓励农技人员、农业专家通过手机APP、微信、短视频、直播平台开展业务培训、问题解答、咨询指导、互动交流、技术普及等在线服务,实现农户与农技人员、省市县专家之间的实时沟通互动。做好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的信息数据录入及实时更新,加强农技推广任务线上考核。承担项目任务的专家、农技人员,服务主体对项目年度任务实施情况和服务成效,进行全程线上动态展示。
四、资金补助
(一)资金分配。2021年我市继续在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海曙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等10个县(市)区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按农业(渔业)产值绩效目标及上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资金分配。
(二)补助内容。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13号),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安排相应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主要包括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构建农技推广联盟,聘请团队专家,实施产业技术团队项目、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向第三方购买农技推广相关服务,制度建设,资料编印及工作考评等。
2.农业科技示范推广。一是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可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对列入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推进基地的条件建设、技术提升、服务拓展。二是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对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进行适当补助。三是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主要对利用信息化手段如中国农技推广APP等开展技术服务进行适当补助。
3.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异地研修、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训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农业、渔业部门要建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定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并于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附件1)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二)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主体遴选管理办法,完善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农技指导员考核机制,建立年度项目实施档案,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数据。要定期开展实施情况的调度,准确掌握执行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对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主体、技术指导员、农技人员培训、农技推广APP使用等资金补助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加强绩效评价。依据各地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照《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开展集中评价、线上抽查、日常督导、现场核查等,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也将依托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对年度任务基本信息、实施情况、取得成效等实行线上“全覆盖”动态考评。评价结果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推技术到位率”指标、年度评优及及下年度资金测算相挂钩。
(五)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充分挖掘实施过程中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充分利用各种报送渠道和网络、报纸、电视、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等进行推介宣传,扩大影响成效,营造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
附件:1.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方案(样表)
2.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绩效评
价指标
3.浙江省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标牌样式
附件1
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方案
单 位 全 称: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负责人姓 名:
联系人姓 名:
联 系 电 话(办公、手机):
电 子 信 箱:
基本情况表
地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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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 人口数 (万人) |
乡镇数(个) | 行政村数(个) | |||
其中农业人口数(万人) | 耕地面积(万亩) |
其中粮食作物面积 (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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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2020年农业总产值(万元) |
2020年粮食总产量 (万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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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渔业总产值(万元) | 2020年畜牧业总产值(万元) | ||||
拟遴选的主导产业情况 | |||||
示范主导产业内容 | 培育科技示范主体数 | 技术指导员数 | 种植(养殖)情况(万亩、万头) | 主导产业产值(万元) | 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
实施方案 |
一、基本情况(包括农业农村经济基本情况、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基层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情况); 二、年度目标; 三、实施内容; 1.基层农技推广体制机制改革与建设情况; 2.主导产业发展情况; 3.主导品种及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4.基层农技人员能力提升情况; 5.技术指导员服务情况; 6.科技示范主体分布情况; 7.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情况; 8.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9.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团队建设情况; 四、进度安排(要求至2021年12月底完成) 五、主要参与单位、人员情况与任务分工; 六、经费使用安排和配套经费(中央财政经费要细化用途和比例并单独列出); 七、具体工作措施。(包含组织领导、专家队伍、相关保障等) |
县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民政府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2021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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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 | 15 | 基层农技人员在编在岗情况 | 5 | ①在编基层农技人员数占农技推广机构核定编制总数不低于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②在编基层农技人员在岗率不低于9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 |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规范化建设 | 5 | 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使用“中国农技推广”标识共2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打分;②配备必要业务用房和仪器设备共2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打分;③开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检查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产业技术团队建设 | 5 | ①把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骨干技术人员按产业进行梳理,全部纳入到地方产业技术团队的得2分,未纳入的不得分;②全年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座谈、观摩展示等活动2次以上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
基层农技人员能力提升 | 15 | 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组织实施 | 10 | ①对参加培训人员选拔程序进行公开公示的得2分,未公开不得分;②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在编基层农技人员接受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业务培训的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③异地培训(出县)基层农技人员数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20%的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④受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全部建立培训档案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⑤受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全部安装中国农技推广APP,并每月报送有效日志、农情等信息人均不少于2条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 |
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育 | 5 | ①全县遴选骨干人才不少于5名,骨干人才接受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得2分,未达到不得分;②骨干人才培训效果共3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打分。 | |||
农业技术 推广应用 |
35 | 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 | 15 | ①完成年度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考核目标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②制定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得1分,未制定不得分;③每个基地都有示范方案并签订示范协议,且示范任务明确的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④年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试验示范不低于3项的得3分,每少一项口1分,扣完为止;⑤开展观摩、培训次数不少于4次的得4分,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培育 | 5 | ①建立与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相匹配的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并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指导档案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②示范主体的示范带动效果共3分,综合考虑实施情况得分。 | |||
优质绿色高效技术推广 | 15 | ①制定并发布年度农业优质绿色高效技术得3分,未制定不得分;②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的得2分,为,未开展的不得分;③推广应用3个以上农业优质绿色高效技术且推广应用效果好共5分,综合考虑实施情况得分;④全县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 |||
农技推广 服务信息化建设 |
15 | 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化管理 | 8 | 对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示范基地、主推技术、人员培训、示范主体等组织实施情况在线填报及时、准确,并开展对外展示的工作信息发布等共8分,综合考虑实施情况打分。 | |
农技推广信息化平台应用 | 7 | ①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的农技人员比例不低于90%的得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②农技人员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每月填报有效日志、农情等信息人均不少于4条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 |||
服务对象 评价情况 |
10 | 示范主体和公共服务对象的评价 | 10 | ①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满意度不低于95%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②农技推广公共服务对象抽样满意度不低于70%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
组织管理 | 10 | 组织开展督导考评及材料报送等 | 10 | ①建立县级绩效考评机制的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得3分,未组织不得分;③工作方案、总结等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送,且材料质量符合要求,数据准确的得4分,未上报或材料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加分项 | 加分项合计不超过5分 | 领导肯定批示,出台重要文件,工作宣传效果 |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加1分,最多加2分;②中央主要媒体重点报道1次加1分,最多加2分;③省级主要媒体重点报道1次加1分;④市级主要媒体重点报道1次加0.5分;⑤被农业农村部信息或司局简报采纳1篇得2分;⑥被省级信息简报采纳1篇得1分;⑦被市级信息简报采纳1篇得0.5分。 | ||
扣分项 | 扣分不设限制,扣完为止 | 有投诉事件、媒体曝光和负面报道并核查属实 | ①有投诉事件并核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②媒体曝光和负面报道属实的,每次扣5分。 |
*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完成年度农业主推技术推介任务的农业县数/农业县总数*100%(完成年度农业主推技术推介任务的农业县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正式发布年度本县农业主推技术;二是依托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开展了农业主推技术示范推广;三是通过印发明白纸、信息化推介、组织现场观摩等方式,对县内有应用主推技术意愿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
附件3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1〕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围绕宁波当好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目标定位,结合“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和“13511”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行动,培养适应产业发展、乡村建设急需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二、 目标任务
2021年,在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余姚市、奉化区、海曙区、鄞州区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培训高素质农民1320人(详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内容遴选培训对象。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培育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围绕主导特色产业,摸清有意愿参训的农民数量和需求,建立培训对象库。加强与产业部门沟通协作,开展种养、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培训。聚焦粮食安全,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防灾减灾、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集成高效生产等技术培训。聚焦畜牧发展,开展生猪、牛、羊等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疫病防控培训。聚焦水产养殖,开展生态养殖技术等培训。聚焦绿色发展,开展肥药两制、土壤培肥改良等技术培训。聚焦农民增收,开展果、菜、茶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管理培训。聚焦农民本领,开展良种识别选购、电商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聚焦农民技能,开展农机手、无人机等操作培训。加强与妇联、共青团、科协等部门的联合,培训高素质女农民、返乡入乡创业创新青年等,实施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推进融资担保培训,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求开设专题培训。
(二)实施分级分类分层培训。整合利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实施分类分层分模块培训。市级开展以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重点的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培训。县级主要面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技术、管理、服务骨干以及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农创客、农村基层干部等,开展农业经营管理、生产服务、农村电商、乡村旅游、返乡创业、乡村治理等培训。依据农业生产季节合理设置培训时长,分段开展培训,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支持受训农民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推进培训与学历衔接贯通。加大高职扩招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手段开展农民学历教育政策宣介,提高农民知晓度。鼓励高素质农民报考职业院校,组织有学历需求的参训学员与职业院校涉农专业对接高职扩招计划。做好浙江农林大学“农业领军人才学历班”的学员推荐,支持更多高素质农民提升学历层次。组织开展“浙江农艺师学院研修生”、“浙江茶业学院研修生”的遴选推荐,鼓励高素质农民参加继续教育,促进农民终身学习持续更新知识能力。探索“培训+技能等级”的培训模式,推进农民短期培训、职业教育衔接贯通,形成从培训到职业教育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格局。
(四)优化培训形式创新培训手段。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训内容制定差异化的培训计划,优化组合集中学习、线上学习、实习实训、案例观摩交流等培训方式,强化针对性、模块化教学,小班化办学,充分发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专业优势,开展委托、协作和联合办班、跨区域办班,提升县级培训质量。培养用好农民讲师,大幅提高实习实践在培训中的比重,生产技术培训以实训为主。依托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浙农云等在线学习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和考核,加强在线课程开发和规范化建设。统筹用好区域内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提倡学优学先,本地资源不足时可开展跨区域学习交流。
(五)完善农民培训体系建设。统筹用好涉农高校、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民培训中心、农技推广机构以及乡镇成校等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培训(实训)工作。引导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序规范参与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市场主体培训行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标准和程序,开展培训任务承担单位遴选工作,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培训承担单位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开展摸底调查、培训组织、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民教育培训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社等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于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精神,落实好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举措,编制农民教育培训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安全有序。加强党史学习教育,将农民教育培训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系统部署,实现班班都有党史课。
(二)加强工作监管。落实落细《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培训台账档案(文书文件、培训计划、教材教案、师资信息、学员档案、调查测评、考试考核、视频音频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等),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完整和真实。要强化办班计划的编制,实施办班计划备案制,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培训科。严格审核培训对象身份,杜绝公职人员参训。强化实时管理,对绩效不佳的机构要及时停止办班。定期督导培训进度,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12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市局将建立项目监管、预算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资金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全程监管,加快资金用进度,坚决杜绝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问题。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基地实训、在线培训、交流考察、培训教材、师资聘请、职业等级评价、跟踪服务和信息管理等与培训相关支出。线上培训经费,由培训机构按省厅规定,与“浙农云”平台运营方结算。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以“云上智农”为依托,利用“浙农云”平台开展在线学习,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推进乡村振兴人才库与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同步建设,按照“先入库、后培训”的原则,确认人才层次,落实在线监管、信息统计和发展情况监测,全面推进实现参训农民基本信息100%入库,培育全程可监测可追溯。组织参训农民对培训教师、培育基地、培训组织和培训效果进行线上评价,推进师资库建设,各地要把师资库师资使用率列入培训质量考核指标。
(五)加强总结宣传。认真总结高素质农民培育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遴选推介优质培训机构、优质实训基地、优秀教师、杰出农民典型代表等。组织高素质农民参加“全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全省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等活动,强化训后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积极争取高素质农民扶持政策,在资金、项目、技术、职称等给予倾斜。以培训为纽带,促进参训农民的交流合作,依托协会、联盟等组织协作发展,拓宽高素质农民发展路径。
附件:1.2021年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训任务表
2.高素质农民培训办班计划汇总表
2021年全市高素质农民培训任务表
指标任务 | 指标值 | 余姚市 | 慈溪市 | 宁海县 | 象山县 | 奉化区 | 鄞州区 | 海曙区 |
高素质农民培训数 | 132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160 | ≥160 |
高素质农民培育满意度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85% |
高素质农民培训办班计划汇总表
(2021年度)
单位(盖章):
编号 | 培训班名称 | 培训对象 | 培训类型 | 产业/工种 | 培训机构 | 计划人数 | 计划时间 |
审核人:
填表说明:该表为本地区办班计划的备案表,以区县(市)为单位填报,名称命名按照对象和主题命名,如“蔬菜产业带头人培训班”,培训对象按照参训学员的情况填报,如“合作社负责人、村干部、小农户”等。培训类型分为: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和技能服务型。培训时间填写计划培训的天数。
宁波市202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扶持资金使用方案
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家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创建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市、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全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县建设、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加快培育一批有较强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带动能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2021年全市计划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县2个,实施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2个,实施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1个。
二、资金扶持对象
(一)扶持列入全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县建设。
(二)扶持列入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三)扶持列入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四)扶持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家庭农场质量提升试点县除外。
三、建设内容
(一)全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县建设内容。一是打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拓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二是拉长社会化服务薄弱环节。聚焦当地重点农产品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提升服务能力。三是突出小农户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等方式,广泛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四是规范项目管理。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服务质量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二)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建设内容。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二是增强服务功能,鼓励加强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链、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能力建设。三是推进合作与联合,鼓励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进行组织重构和资源整合,组建联合社,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四是加强产业链延伸,推进一二三产整合发展。五是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六是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积极开展摸底排查,合理界定清理范围,进行分类处置,畅通退出机制。
(三)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建设内容。一是建立完善符合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的政策支持体系。二是加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把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种养大户和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率达到95%以上。三是支持合作与联合发展,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联盟、联合会等组织,引导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入股龙头企业或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四是加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增长10%以上。五是推进家庭农场数字化转型,加快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家庭农场中应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扶持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分配到相关区县(市),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套支持资金。
(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费用补助。项目县要结合实际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100元。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二)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级示范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必需的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循环农业等有关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点、电商平台建设和宣传推介活动等;开展为小农户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投入;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创建以奖代补;家庭农场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组建及运行;财务会计聘用或财务委托代理支出等。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补助。对未开展家庭农场质量提升试点的区县(市),继续安排示范创建补助资金,用于新增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奖补,每家1万元。
五、资金分配
列入全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县、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的,每个安排资金250万元,建设期限2年,资金一次性下拨;慈溪市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在去年拨付138万元基础上,2021年度追补扶持资金112万元。列入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的2021年安排资金50万元。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创建补助安排125万元。
六、资金监管
项目县、试点县要加强相应资金监督管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求,按规范程序做好资金分配、项目审核和实施监管、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民专
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明细表
2021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明细表
单位:个
区(县)市 | 全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项目试点县建设 | 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 | 省级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创建 | 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安数 |
海曙区 | 8 | |||
江北区 | 5 | |||
镇海区 | 8 | |||
北仑区 | 9 | |||
鄞州区 | 1 | 15 | ||
奉化区 | 15 | |||
余姚市 | 1 | 1 | ||
慈溪市 | 1 | 1 | 25 | |
宁海县 | 20 | |||
象山县 | 1 | 20 | ||
杭州湾 | ||||
东钱湖 | ||||
高新区 | ||||
合 计 | 2 | 3 | 1 | 125 |
宁波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项目
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服务,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促进我市“4566”乡村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要农产品生产保供和乡村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规范运作、合作共赢原则,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培育组建优势互补、协作紧密、实力强劲的联合体,使之成为引领农业产业化升级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力争到2025年,全市培育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50个。
二、申报创建条件
(一)联合体的主导产业要符合《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方案》的要求及产业范围,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县域范围内主导产业产值(包括一二三产)达到5亿元以上,主导产业要求是具体的品种类别。
(二)联合体牵头主体要求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至少有1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牵头主体总数不超过3家,有5家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上下游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成员主体参与。
(三)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独立经营者地位,通过制订章程、签订合同协议,确立权责利益联盟关系,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经营。沟通协商涉及生产经营重大事项,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妥善处理好联合体各成员间、与普通农户间利益联结关系,充分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利益。
(四)采用订单农业、劳动就业、土地流转、承包管理、超产分成、风险防范、参股经营等多种联结方式,内部成员间形成书面合同与协议,联合体成员30%以上农产品原料由联合体内部成员单位加工销售。
(五)联合体有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机构,或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依托单位,组建技术服务队伍开展技术推广及指导服务,科研和推广人员不低于10人。
(六)联合体成员采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或采用共同的企业品牌,带动内部成员“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不断增加,农产品实行合格证管理,落实“肥药两制”改革,主要品牌农产品溢价高于当地同类产品市场价。
(七)联合体冷链物流及农产品加工设施较为齐全,联合体成员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采用电子商务、直播等不断创新销售方式。
(八)非市场类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牵头主体合计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市场类联合体主体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带动小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或者带动基地面积500亩(养殖场户20家以上)。
(九)积极参与对口帮扶协作和市内低收入农户增收。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做好申报牵头工作,选择具备条件的联合体进行自愿申报,报送《宁波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书》、情况总结、资金补助方案、相关附件材料等,认真审核相关内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确定。
四、资金扶持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扶持列入指导性任务,2021年计划由中央资金支持10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每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100万元。重点支持联合体内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农旅融合、信息化、品牌认证等,尤其是田间地头仓储设施;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水平。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旅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品牌创建、智慧农业、质量认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
联合体中单个牵头主体奖励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总补助金额的40%,各类项目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相关项目原则上要求为申报年度为当年或以后年度实施。资金使用可以综合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认定奖励、政府购买服务、技改补助等多种方式:
(一)技改补助。对联合体成员的加工设施提升改造进行技改补助。
(二)冷链物流补助。对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及合作社、家庭农场、上下游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成员建设冷库、配置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备进行补助或以奖代补。
(三)贷款贴息。对联合体成员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且未获得过市级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予以贴息补助,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同市级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助。
(四)创牌认证奖励。支持联合体创建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对联合体创建公用品牌及各级品牌进行奖励。对联合体成员近3年获得ISO、HACCP、GAP、GMP、FDA、BRC、IFS、BSCI、HALAL、KOSHER(OU)、OHSAS、FSSC、EU、FSC、SQF、ACC、PAS、MSC、JAS、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利等产品及管理的认证予以奖励,已获得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品牌专利奖励的按照差额进行奖励。
(五)认定奖励。对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牵头主体最高奖励15万元,联合体成员最高奖励5万元。
(六)其他补助。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农旅融合、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基础设施提升、数字工厂及信息化建设等相关项目以及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的,予以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方案编制。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创建申报条件,及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制报送,并按照附件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将申请报告、申报表、联合体情况概述、有关证明材料、资金使用方案等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细化补助政策。市级按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任务清单分配资金,各区县(市)在中央资金扶持方向及补助标准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补助资金额,合理选择补助内容及项目,确定扶持重点,进一步研究细化并制订本地的扶持政策标准及范围。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方式和程序,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项目组织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与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政策重复补助,各地最终的细化资金补助方案及实施项目文件要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1.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任务分配明细表
2.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书
附件1
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任务分配明细表
县别 | 余姚 | 慈溪 | 宁海 | 象山 | 奉化 | 海曙 | 鄞州 | 镇海 | 北仑 | 江北 |
任务数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附件2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申
报
书
联合体名称:
牵头主体:(盖章)
所在区县(市):
2021年 月 日
目 录
一、联合体申报表
二、联合体情况概述
介绍联合体基本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原料生产基地情况、联合体内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市场营销情况等。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联合体章程或相关联合协议。
(二)联合体内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牵头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联合体利益联结方式证明。牵头龙头企业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农产品采购合同,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采购合同。县级(含)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联合体带动农户、基地情况,联合体带动农户增收、带动低收入农户和对口帮扶情况。
(四)联合体科技支撑情况。牵头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签订的技术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联合体内经营主体“二品一标”复印件、联合体科研和推广人员名单等。
(五)联合体内经营主体获得荣誉、表彰、奖励等复印件。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1
联合体名称(牵头企业代章): 2021年 月 日
一、联合体基本情况 | |||||||
联合体类别 | 合作社数 | 家庭农场数 | 村级经济组织数 | ||||
二、联合体主要经济指标 | |||||||
经济指标 | 2020年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其中:固定资产 | 万元 | ||||||
就业人数 | 人 | ||||||
其中:职工 | 人 | ||||||
临时工 | 人 | ||||||
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上交税金 | 万元 | ||||||
联系基地 | 亩 | ||||||
其中:订单基地 | 亩 | ||||||
带动农户 | 户 | ||||||
其中:订单带动 | 户 | ||||||
绿色食品认证 | 个 | ||||||
有机食品认证 | 个 | ||||||
地理标志保护认证 | 个 |
(二)经营指标为联合体成员主体合计数。
宁波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2
企业名称(盖章): 2021年 月 日
一、牵头主体基本情况 | |||||||||||
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企业级别(省级或市级) | 注册资金 | 注册商标 |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主要经营范围 | |||||||||
主营产品名称 | 主营产品认证 | 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 |||||||||
主营产品认证面积 | |||||||||||
上市(或挂牌)时间 | 交易所 | 上市板块 | |||||||||
二、牵头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 |||||||||||
经济指标 | 2019年 | 2020年 | |||||||||
数量 | 数量 | 增长(%) |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其中:固定资产 | 万元 | ||||||||||
就业人数 | 人 | ||||||||||
其中:职工 | 人 | ||||||||||
临时工 | 人 | ||||||||||
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上交税金 | 万元 | ||||||||||
联系基地 | 亩 | ||||||||||
其中:订单基地 | 亩 | ||||||||||
带动农户 | 户 | ||||||||||
其中:订单带动 | 户 | ||||||||||
绿色食品认证 | 个 | ||||||||||
有机食品认证 | 个 | ||||||||||
地理标志保护认证 | 个 |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inongban_shinongban_/20210630/365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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