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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放心示范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分局:

  现将《宁波市“农村放心示范商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宁波市“农村放心示范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农村消费“三网”建设,确保农村消费安全,加强对“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以下简称“放心店”)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放心店”建设质量,引导农村商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根据省工商局《“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百镇连锁超市和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意见》,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店”是指以经营食品为主,严格按照“六个统一”的标准,经营者的守法自律、服务水平、维权意识,商店的商品准入、商品质量、安全制度等符合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要求,并经授牌命名的所有固定和流动的“放心店”。

    第三条 本单位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放心店”。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放心店”的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对“放心店”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放心店的要求和认定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在每个具备创建条件的行政村中已有的各类小商店、超市、连锁店等中,选择一家或一家以上作为“放心店”的创建对象。

    第六条 “放心店”的具体要求

    (一)选点条件:

    商店应位于所在地相对中心的位置,营业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有较为完善的经营设施,实行开架式销售。

    (二)业主条件: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商品质量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自觉接受和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统一要求:

    凡纳入“放心店”工程的商店,要严格实施“六个统一”。

    1.统一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商品准入制度,即《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做好商品准入工作,及时收集经销食品的相关资料;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上柜,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追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投诉的先行协商处理工作。

    2.统一对外承诺。即消费安全和守信承诺,承诺内容与三项制度一并制作统一样式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墙悬挂。

    3.统一商品标签。“放心店”对所售食品加贴有自身特征的统一标签(标签样式应向所在地工商所备案)。但对已实施电脑收银,并出具销售小票的,可以不再加贴统一标签。

    4.统一建立台帐。“放心店”按商品进货时间顺序,及时、完整地建立统一格式的进货台帐,不漏记、不少记,严把进货质量关;同时大力推进台帐的电脑化、信息化工作。对统一配送商品并有配送企业开具配送单的,可以将配送单直接按时间顺序粘贴在进货台帐上。

    5.统一授予牌匾。对符合标准的“放心店”,由县级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放心店”牌匾,并悬挂在商店醒目位置上。

    6.统一店招形象。对命名的“放心店”,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设计安装店外牌匾,统一“放心店”的店名招牌形象。

    (四)配送要求。除个别山区、海岛等偏僻地区的“放心店”外,其他“放心店”要逐步实施食品统一配送,每家“放心店”的食品配送率应逐步达到60%以上。

    各地区确立坚持商品准入制度好、服务质量高的食品批发企业、连锁超市或食品批发市场优秀经营户联合体为配送中心,并实现与“放心店”的有机对接。

    第七条  “放心店”的申报和认定分申请、指导、认定、公布四个程序进行:

    (一)申请:凡要求创建“放心店”的商店,由经营者向辖区工商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盖章后,报当地工商所。

    (二)指导:工商所收到业主申报表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放心店”创建要求,对业主进行指导规范,达到创建要求。

    (三)认定和公布:对经工商所初审符合“放心店”要求的商店,由工商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县级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发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放心店的管理

    第八条 “放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工商所负责,各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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