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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常监督检查标准(2010版)》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日常监督检查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原《宁波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宁波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2010版)》,原宁波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市场处。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2010版)

  被检查企业: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一、人员与职责(共60分)

项目

检查内容

满分

评分标准

得分

扣分原因

01

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10

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此分全扣。

02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资格、职称、学历必须符合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二年之内不得变更),不得兼职,质量管理机构能正确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15

无专门质管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兼职的此分全扣,人员不稳定或质管机构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责的发现一项扣5分。

03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仓储、养护、采购、销售、运输等岗位人员应符合上岗资格条件,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监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5

每发现1人不符上岗条件的扣1分。

04

企业应按规定配有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的计算机管理人员,人员资格符合规定,能确保本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

未配备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的此分全扣,人员资格或学历不符扣1分,对系统不熟悉的扣3分。

05

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药学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

10

无继续教育档案的此分全扣,教育内容不全的扣3分,漏培训的发现一人扣2分。

06

各类药品从业岗位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责任。

5

发现有一人不熟悉与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责任的此分全扣,

07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有记录。

5

未按制度考核或无记录的此分全扣。

08

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体检资料留存建档。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5

发现未体检或先上岗后体检的每一人扣2分,体检不合格未调离岗位的每人扣2分,体检项目不符要求的每人扣1分。

二、场所设施和要求(共50分)

09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药品仓库。

10

库房面积、条件不符的此分全扣, 

10

企业营业场所和库房环境应整洁无污染物;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门窗结构严密;营业场所、储存、辅助作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装卸药品场所应符合规定。

5

库房、营业场所环境不整洁的发现一处扣2分,生活区与工作区不分或装卸场所不符规定的此分全扣。

11

库房应按规定划分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10

区域划分不符规定或无标志每发现一处扣3分,色标管理不符规定的全扣。

12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的发现一项扣2分,未按要求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校准等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建立档案的全扣,档案记录不全的扣2分。

13

企业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药品经营各环节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配有现代物流装置的企业,能保证各类设备、程序正常运营。

10

无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营的此分全扣;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环节要求的;有现代物流装置,但不按规定使用的此分全扣, 

14

经营疫苗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冷库必须配有双电路;运输冷藏药品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药品温度控制的特性要求,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规定的温度,并可通过外部显示方式对温度进行观测。

10

不符规定要求的此分全扣

三、管理与制度(共190分)

15

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管理职责及操作规程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经营实际相符,并能按规定执行。

20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制度、管理职责及操作规程的此分全扣;每发现一个制度、管理职责及操作规程不符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未能按规定执行的扣5分;

16

企业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货,并按规定建立首营档案,

10

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或资料不全(含供应商的销售凭证和印章样式存档备查)的此分全扣。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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