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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系统停止征(代)收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全面开展清费减负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64号)和《关于公布本市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甬政发〔2008〕65号)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全市质监系统停止征收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费(包括考核费、证书费)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包括考核费、证书费),同日起,也不再为浙江省质监局代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上述3项经费停止征(代)收后,相关工作的流程如下:

  1、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各服务中心引导申请人自行参加全市统一的计量检定员考试。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凭考试成绩单和相关材料,向质监部门提出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经质监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检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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