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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市计量测试学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规定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宁波市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人员的管理,保证能源计量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市节能减排,根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的人员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统计局定期联合公布的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能源计量人员,是指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人员。

  能源计量人员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能源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积极实施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定期组织对本单位能源计量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配合单位制定能源计量有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施,确保能源计量有关人员合格上岗。

  第四条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人员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计量人员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能源计量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备案,取得《能源计量管理员证》。

  第六条能源计量人员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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