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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甬财社〔2023〕1291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高预算完整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支出相应列报“20807就业补助”科目,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下达至市统筹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包含预拨2024年分配各地直达资金和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见附件)。其中2024年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采用预拨、清算方式下达,资金可用于市、区共担促进就业项目,市财政年底根据实际兑付情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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