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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朗读

现就《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经济形势稳中有变,下行压力有所加大,2月4日我市出台《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提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以及全省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专题会议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企业稳岗返还

享受对象主要是: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申报年度企业当年裁员率低于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为加强对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稳岗支持,2018年度裁员率采用了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相较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了2个百分点。

这里所说的裁员率,其计算方法为企业17年月均参保人数减去18年月均参保人数除以17年月均参保人数剩以100%。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是: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在发放方式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返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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