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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的下列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以下简称实习生)。

(二)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用人单位参保时应按规定给使用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使用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增人员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二)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生个人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超龄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自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四)各地应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83),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将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

三、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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