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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载体的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管理办法》《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现将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1日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全市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序规范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以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创业资源、汇集创业要素,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平台和载体,是汇集市内外优秀创业项目、人才,引领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和示范高地。

第三条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建设原则。

(一)分级管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宁波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区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属地化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协调,并其对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实体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五条主要功能定位

(一)深化创业服务。在提供创业场地,公共设施及基本办公条件及后勤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地孵化功能,将服务贯穿于青年大学生创业全过程,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创业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队伍,为基地内的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积极向基地外延伸创业服务,将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区域创业创新的服务高地。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协助和推动创业实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充分依托区域、产业政策优势,促进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三)加大金融扶持。在基地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机制,积极对接金融机构,设立和引入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支持。在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创办创业实体的青年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四)协助开拓市场。构筑创业企业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相关科技和产业信息,依托基地资源协助创业实体开展经营策划、市场开拓、项目对接等活动。积极借助各类新媒体,做好宣传,为创业青年大学生提供资讯服务。

(五)提供人才支撑。强化基地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了解企业人才需求,搭建引才聚才平台,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基地党、群、团组织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基地信息通报制度,根据要求及时通报基地企业数、产值、创业贷款、专利等数据。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宁波大市范围内,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注册成立并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等各项服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可推荐,均可申请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七条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次,根据基地规模、孵化实效、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择优认定不超过20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认定条件

(一)制度体系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基地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基地必须建立专业创业服务机制,坚持公益服务理念,能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实施微股份换服务。基地需配备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开展统一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

(三)金融扶持措施完善。为基地内从事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创业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四)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健全。基地应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对接,建立合作关系,引入或者自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五)落实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帮助创业实体享受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营成效。基地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由40周岁以下青年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30个;基地内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50人;基地当年硬件设施投入及创业实体的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或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基地内创业实体是指注册地址在基地内的企业或实际办公地址在基地内的创业实体,且需与基地签订入驻孵化协议。

(七)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全市重点工作,有良好成效的,在认定过程中可适当加分。

第九条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件2);

4.基地当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材料,包含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情况、基地硬件建设情况、创业贷款及贷款风险补偿情况及运营成效等。

5.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5.入驻的创业服务机构清单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6.设立创投基金、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明;

7.现有入驻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3)、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青年大学生创业者的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第十条认定程序

1.申报。基地按照上述第九条要求整理好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

2.初审。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市人力社保局参加复核。要求在《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报资料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3.复核。市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4.答辩。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进行答辩,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本年度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候选对象。

5.公示。候选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社会公示。

6.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经认定,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为:当年度每新引入一家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给予50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历年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基地优先予以推荐。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场地统一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物业管理、运维团队费用等开支,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条件成熟的各类创业平台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政策。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双创”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创业孵化基地与区域经济特点、产业特色对接,力争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为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的新引擎。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31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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