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掌握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与失业情况,同时为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就业登记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录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从事或者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招用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用其他人员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所招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上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宁波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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