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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工作,杜绝养老金待遇冒领现象的发生,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积极争取街道、企业等有关单位的配合,共同做好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的认定工作。

  附件:宁波市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办法

  宁波市劳动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工作,确保退(离)休(职)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杜绝冒领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的享受资格进行认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退(离)休(职)人员养老金待遇资格认定花名册》印发给企业退(离)休(职)人员管理部门(机构),由退(离)休(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认定工作,于12月31日前将认定结果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离)休(职)人员,于每年10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和退休证到如下退(离)休(职)人员管理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一)、由企业管理的退(离)休(职)人员,到企业劳资部门办理;

  (二)、由退管(托管)部门管理的退(离)休(职)人员,到退管(托管)部门办理;

  (三)、由街道(社区)管理的退(离)休(职)人员,到所在居委会办理;

  (四)无管理部门的退(离)休(职)人员,可直接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有特殊情况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亲属持退(离)休(职)人员的身份证和退休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全世界认定手续。未按时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人员,次月起其养老金由银行发放改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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