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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未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办理调(流)动手续的人员,其转入宁波市的外地个人帐户,从该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制度起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参照宁波市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省属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宁波市后,凡省劳动保障厅已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为依据。属应缴未缴的,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并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中人”或“新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被辞退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被辞退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按甬劳社老〔2003〕118号文件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按甬劳险〔2001〕28号文规定,宁波市企业职工辞职前视同缴费年限已经认定的,其辞职至宁波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期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向前推算社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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