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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1. 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 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二、办理退休(职)核准手续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 参保人员档案;

  3.《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

  4. 除上述材料外,属下列申报对象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清、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2)符合55周岁退休年龄条件且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企业女职工办理退休意见书》(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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