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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在甬高校(技校):

  根据《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劳社医〔2008〕22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18号)和《关于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9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市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对象

  已在市区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并在健康体检实施的有效时间内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参合)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健康体检。

  二、体检实施时间

  2015年度的健康体检从2015年610日开始,至20161月底全部结束。逾期未进行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体检项目内容

健康体检项目根据受检人群的年龄结构、健康风险等特点,共分为老年人及非从业人员、高校(技校)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生等四类,具体项目标准见附件1。

  四、体检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不同体检项目,60岁以上老年人、非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100元标准支付结算;高校(技校)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50元标准支付结算;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的健康体检费用,按每人42元标准支付结算;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按甬教体〔201190号文件执行。

  (二)除高校(技校)、中小学生外的其他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健康体检经费,由区级经办机构根据参检人数,在体检结束一个月内,将本区的体检总费用上交市医保经办机构;高校(技校)学生的参检名单,由学校填写《高校(技校)学生健康体检汇总表》(附件3),经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将汇总的体检经费,按支付标准统一向各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三)参合人员的健康体检经费按本通知的支付标准,由原渠道安排,纳入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并按《关于做好新一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8〕159号、甬财政〔2008716号)文件有关规定支付。

  (四)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仍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给各体检医院。

  五、体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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