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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6号)、《关于将思而赞等3种罕见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函》(浙人社函〔2015128号)、《关于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助〔2016〕3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罕见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具体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

  其中,年龄不满5周岁的患者,其父母一方须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

  二、保障内容

  按省文件要求,将治疗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的思而赞等3种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范围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范围。具体的药品商品名、剂型、生产厂家等详见附表1。

  三、保障待遇

  罕见病特殊药品合规费用可与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合规费用累计计算,其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协议零售价格、支付数量以上部分及应当享受药商赠药的费用不予补偿。具体支付标准为:一个年度内( l 1 日至 12 31 日),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 2 万元, 2 万元以上费用按以下办法由大病保险资金补偿: 2 万元至 5 万元(含)部分,补偿 50 % ;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补偿 55 % ; 10 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偿 60 % ;累计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特殊药品费用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利鲁唑”,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 50 % ,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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