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6号)、《关于将思而赞等3种罕见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函》(浙人社函〔2015〕128号)、《关于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助〔2016〕3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罕见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具体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
其中,年龄不满5周岁的患者,其父母一方须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
二、保障内容
按省文件要求,将治疗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的思而赞等3种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范围和医疗救助(专项救助)范围。具体的药品商品名、剂型、生产厂家等详见附表1。
三、保障待遇
罕见病特殊药品合规费用可与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合规费用累计计算,其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超过协议零售价格、支付数量以上部分及应当享受药商赠药的费用不予补偿。具体支付标准为:一个年度内( l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 2 万元, 2 万元以上费用按以下办法由大病保险资金补偿: 2 万元至 5 万元(含)部分,补偿 50 % ;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部分,补偿 55 % ; 10 万元以上至50万元,补偿 60 % ;累计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特殊药品费用部分,不再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利鲁唑”,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 50 % ,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四、办理流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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