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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

  我市自2004年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惠及面不断扩大,工伤保险政策和业务程序逐步完善规范,对促进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和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有关环节的管理

  1.完善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应当为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乡镇、街道)工伤保险申报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申报应做到即时录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申报时间由工伤保险申报受理部门记录到年、月、日、时、分。

  工伤保险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月度处理期间、职工在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等特殊情况下提交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做到即时录入的,可采取申报备案的办法,申报备案的时间记录到年、月、日、时、分。具体申报备案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申报部门规定。

  2.明确工伤认定的申请和受理时间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应及时核查申请的书面材料及基本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开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申请和受理时间按开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开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时间按补正材料告知书载明的时间确定。申请时间记录到年、月、日、时、分。

  3.加强工伤认定的核准工作

  工伤认定部门应认真核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和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时间,对申报时间与发生工伤事故时间相差五日之内的或者伤情较重的工伤事故,必须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4.规范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工伤认定的职责;确需实施简易认定程序的,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实施简易认定程序下放前的业务培训以及下放后的指导监管工作,并形成制度。已经下放的,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运行情况检查,查漏补缺,规范操作,对操作不规范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要求的可以收回授权。

  用人单位按简易程序申报工伤认定的,受理单位应认真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伤情,并取得证人证言,对照医院首次病历记录及证人证言确定是否与伤情一致。证人证言的记录和医院病历的复印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归档。

  5.重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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