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54号)等文件要求,经与市财政协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25日
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的范围、内容、对象和标准,明确处置原则和认定程序,特制定本细则。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
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范围包括贩运途中死亡生猪、入场后病害生猪(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验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不包括蹄、毛、血等)。
二、补贴内容和对象
财政补贴内容为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对象为定点屠宰企业(代宰生猪的由屠宰企业与代宰户以合同形式或代宰协议进行约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对象为无害化处理企业或资源化利用企业。
三、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
整头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为160元/头;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标准为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贴标准为0.8元/公斤。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7:3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照先做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次年结算。
四、处置原则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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