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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甬民发〔2025〕36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市社会福利院(宁波市恩美儿童福利院、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市民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收留、抚养工作,推进宁波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县两级设立的,为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给予特殊、优先保护,选择最优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权利。

(三)隐私保密原则。杜绝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精准服务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差异,提供个别化服务以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需求。

第二章  临时监护服务管理

第一节  服务主体

第四条  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第二节  服务对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一)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三)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四)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五)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服务期限

第六条  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节  服务流程与要求

第七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临时监护情形发生地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第八条  申请与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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